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不作為可否訴訟?行政不作為可訴訟,行政訴訟是由訴訟時效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
起訴期限的,
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
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
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
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
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
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
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
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
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如何計算行政訴訟時效?對行政爭議是否經過行政復議,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訴訟時效。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這些規定是計算行政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二、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怎么辦?1、行政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2、行政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
起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
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我們國家一直以來對于訴訟方面的規定的話,還是來說比較的多的,但是在行政方面的一個訴訟問題,由于涉及到一個強制性的行政機關,所以您可能會比較恐慌,但只要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話,那么就可以以他們為被告來進行一定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