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采取的履行方式有哪幾種?
通常來說,
合同的簽訂就是為了通過履行來達到雙方當事人的目的,一般人們對于
合同履行的理解就是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但是根據法律規定,
合同可以采取的履行方式有好幾種,并不僅僅限于最常見的適當履行,在這里,我們將為你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
合同履行的原則
1、
合同履行的原則指法律規定的所有種類
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
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準則。
2、
合同的履行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
3、還應遵循以下
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
4、
合同履行的原則詳細介紹
5、履行方式是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何種形式來履行義務。
6、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
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
合同約定或者是
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
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8、根據
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
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
9、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
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10、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實現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
合同的履行方式
1、正確履行:
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
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
合同義務。
(1)履行主體正確(親自履行規則);但在第三人履行
合同義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接受
合同義務的履行不損害債務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作為
合同履行的主體也是正確的。
(2)履行標的正確(實際履行原則);
(3)履行時間正確;
(4)履行地點正確;
(5)履行方式正確。
3、親自履行:指
合同義務要由
合同債務人向
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
(1)質量不時條款的履行;(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
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費用不明條款的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5、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
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
合同當事人,而是
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
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
合同履行的主體。(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
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
違約責任。)
6、價格變動的履行
概念:是指
執行政府定價的
合同,在
合同訂立后、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
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
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
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
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
執行。)
7、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履行
合同時,沒有按照
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①中止履行:指在
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于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
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②部份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
合同義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8、情勢變更:
是指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
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
合同而免除
違約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
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
綜上可知,
合同可以采取的履行方式有適當履行、親自履行、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價格變動的履行、不完全履行、情勢變更共七種,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
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若無具體規定,則依照交易習慣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