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評議?什么是宣判?分別如何進行?
評議是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已經進行的法庭審理活動基礎上,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討論、分析、判斷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它由審判長主持下秘密 進行,意見發生分歧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記入筆錄。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難以決定的,交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判分別 為:有罪判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等。 宣判是法院將判決書的內容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宣告,為當事人和社會知道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它分為當庭宣判和定期(擇日)宣判兩種。前種是在評議后 復庭時有審判長宣告判決結果,并應在其后的5日內送達判決書;后一種是另行確定日期宣告判決書的活動。宣判后應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等。總之,不論案件 是否公開審理,宣判一律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