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財產分割司法
管轄是怎么規定的?因
離婚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基于雙方曾經的婚姻關系產生的
離婚后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
離婚后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
離婚時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
離婚后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
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
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
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二、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三、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的
管轄法院和解除婚姻關系的
管轄法院不可能是不一樣的,在
起訴離婚的時候,訴訟請求當中不包含財產分割的案例也比較少,如果真的是這樣,解除婚姻關系后,假如對方的生活居住地如果已經發生了改變,就要重新確認
管轄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