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
執行地在哪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是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下,指定的居所絕對不得是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二、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什么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2)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其中并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
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
逮捕。根據公安部《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2)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3)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4)在監視居住期間又進行犯罪活動的;(5)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監視居住之后,不少人認為之后是不是就可以不判刑了。其實監視居住僅僅是我國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要滿足了條件,那么申請之后經過審批就可以適用,這與之后是否會對嫌疑人、被告人判刑處罰,其實并不存在很直接的關系。所以,即使之前有被適用監視居住,之后也有被判刑處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