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種:1、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
合同;2、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如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二、不簽勞動
合同會有何后果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
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按原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賠償: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
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為了破解實踐中事實勞動關系的泛濫和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
合同的頑疾,《勞動
合同法》強調勞動
合同的書面化,不管訂立、變更、解除、終止一律采取書面形式。《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也作了與此相關的實施規定。不管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還是勞動者的原因,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卻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往往承擔責任的都是用人單位一方。所以,要是勞動者提出不簽訂勞動
合同,單位應當盡快采取措施,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