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批捕后偵查由誰完成?由公安機關偵查,批準
逮捕,是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
逮捕。二、偵查的司法解釋偵查,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隨后進行的
起訴、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成為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
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和
逮捕等強制措施。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
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
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以上就是關系批捕后的相關處理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偵查的相關內容和事項,司法機關在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時,也需要根據偵查的結果來判罰處理,如果批捕后發現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還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