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報批捕后還可以取保嗎?批捕后也是一樣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的,不過承辦人是否批準要征求檢察院的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
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
取保候審。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
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
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
取保候審。3.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
取保候審。4、依法應當
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
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
逮捕;在
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
取保候審方法。5、對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
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
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6、已被
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
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
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
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取保候審。二、檢察院批捕之后的流程是怎么規定的?被批捕之后流程件偵查、申請
起訴及法院審理等環節。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是代表了公安機關的意見,這個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認為有
取保候審的可能性的話可以試著爭取,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一味的想爭取
取保候審,應該充分的跟自己的辯護人進行溝通,還是要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