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傷人肇事逃逸怎么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
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
交通事故后果大小。二、肇事逃逸情況分類肇事逃逸是在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
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后逃離事故現場;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后果。三、
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嗎?在實踐中,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后,如果駕駛員逃逸,大部分會被認定在
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
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另外還有公安部的規章《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明了立法上對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是根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各自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的后果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程度來確定個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這原則規定要求認定事故責任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即客觀行為和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對發生事故所起作用。在主觀上就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僅一方有過錯則一方負全責,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
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客觀作用和主觀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主責、同責和次責。綜合上面所說的,醉駕傷人肇事逃逸就是屬于嚴重的違反了交通法,而且這種行為也會讓受害者的權益受到損失,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根據案件的大小來進行判決,只要造成了人傷亡的后果,必定就會判有期徒刑,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