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滿十年主動離職的規定是什么?員工工作滿十年主動離職的規定是發放,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工作十年以上,解除勞動
合同的賠償如下:二、解除勞動
合同,其賠償通常有如下情況:1、勞動者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轉正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
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等;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
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
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
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
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7、勞動者存在《勞動
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按照我國勞動
合同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其實對于十年以上員工離職補償是怎么規定的這個問題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理解的,因為如果員工工作十年以上,但是是自己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就不需要對其進行補償。除此以外,在正常情況下工作十年以上的員工離職的話,補償的具體數額是十個月的工資標準。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是有一些辭退的人員是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性的,但是對于勞動者,如果他們主動的來進行離職,尋求一個更好的發展的前途的話,也是允許的,只不過說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沒有一定的金錢方面的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