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
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
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
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
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 責任的。如果案件出現上述應當適用法定不
起訴的情形,檢察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能嚴格依法行使,應當不
起訴而
起訴,就是錯訴。所以,理論上又把這種不
起訴 稱為絕對不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