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起訴前財產
保全嗎?可以在
起訴之前就申請財產
保全,這叫訴前財產
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二、訴前財產
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的不同:第一、財產
保全提出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
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無權主動采取,另外應注意提出人稱為申請人,不能寫為原告。發動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的主體有兩個,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第二、財產
保全提起的時間有別。訴前財產
保全發生在訴訟之前;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則是訴訟之后。第三、法律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第四、法院作出財產
保全裁定的時限不同。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不受此時間的限制。最后應注意的是,財產
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對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
起訴的,法院應當主動解除財產
保全;對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則是以被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為條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
保全。對于訴前財產
保全的認定情況,應當根據實際來確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必須要在訴前就進行認定的,那么當事人可以合法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司法機關提出訴前
保全,并由司法機關通過各種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調查后確定財產的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