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也是民事案件的一種,去法院
起訴的時候,也需要遵守訴訟
管轄的規定,同時還需要遵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與繼承法的要求,繼承案件去哪個法院
起訴?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繼承案件去哪個法院
起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且是專屬
管轄。請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被繼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
遺產所在地一般指相對價值最大的
遺產所在地。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
遺產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那么兩個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實踐中,有原告針對同一被繼承人的
遺產繼承分別就不同
遺產向不同的法院
起訴,那么是不是就由兩個法院分別審理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
管轄權的不同法院
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也就是說,同一個被繼承人的
遺產繼承案件不應拆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一審法院審理,當然結案后又發現有其他
遺產的不在此限。
二、去哪個法院
起訴繼承糾紛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
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為了便于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
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
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
管轄權。主要
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
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
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
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
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
起訴。有時,主要
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
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
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發生繼承方面的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解決的途徑比較多,而這其中向法院提
起訴訟也是大多數人的選擇。不過在此之前,需要搞清楚繼承案件去哪個法院
起訴,因為在我國不同的法院對案件的
管轄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