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不同該向哪地法院
起訴在日常經濟生活中,發(fā)生異地的購銷、租賃、勞務輸出等關系不可避免。雙方當事人根據(jù)各自意愿訂立
合同,但如果雙方產生了意見分歧或糾紛,
合同履行地不同該向哪地法院
起訴呢?為您解答。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但在
合同法中,卻有不同規(guī)定。發(fā)生
合同糾紛時,由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卻是一般規(guī)則。那么,確認
合同履行地就是解決
管轄問題首先要做的工作。
合同履行地如何認定呢?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
合同履行地作了具體規(guī)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
合同,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guī)定了
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
管轄權的確定問題。一、
合同履行地約定優(yōu)先原則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而不管
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否與約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以
合同履行地確定
管轄法院時,也應當遵循該約定優(yōu)先原則,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以約定的履行地法院
管轄,而不能以實際履行地法院
管轄。當然,如果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則以
合同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權。二、
合同履行地約定優(yōu)先原則的例外情形“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也即
合同履行地約定優(yōu)先原則,僅對實際履行的
合同有效,
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則不適用約定優(yōu)先原則。三、約定
管轄不得違背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約定
管轄不得違背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guī)定。根據(jù)民訴法專屬
管轄原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所以,以不動產為履行內容的
合同糾紛,其
管轄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
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而無效。四、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的
管轄法院確定原則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的
管轄法院確定原則。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但是,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都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由哪個法院
管轄?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單方住所地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如果原告單方住所地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jù)約定優(yōu)先原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或者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與
合同履行地”均有
管轄權的規(guī)定,至少應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樣擁有同等的
管轄權;如果原、被告雙方住所地轄區(qū)相同都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綜上所述,針對“
合同履行地不同該向哪地法院
起訴”這個問題,理解應該是這樣的一般原則為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也就是在實際
合同履行地向當?shù)胤ㄔ禾?a href=qisulian/>
起訴訟。但是如果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那么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訴訟申請。此外,雙方約定
管轄時,不能違反我國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