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離婚后再登記結婚可以嗎?
一、判決
離婚后再登記結婚可以嗎?
可以,判決
離婚后,如果是一審判決,最早在判決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記。如果是二審判決,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記。在司法實務中,判決
離婚的條件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
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
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
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
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
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
再審。
對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選擇協議
離婚或者判決
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雙方可以就有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是可以在簽訂
離婚協議的情況下辦理
離婚手續的,后期出現復婚的情況下是不受到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