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二)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
醫療機構,其中一所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三)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
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
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盡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結論并不當然是訴訟的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是,由于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鑒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二、特點
醫療事故鑒定的特征.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以下特點:1、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目的,是為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
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2、鑒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鑒定機構的可能。3、鑒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鑒定人個人負責制。4、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松。
醫療事故的增多就導致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被需要,所以對于這一方面的需求就變得更為緊張,一個
醫療問題,是否屬于
醫療事故,涉及到多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對于事故的鑒定是必然的,只有鑒定的結果才能夠真正的影響到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