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中試用期長短單位說了算嗎?不是的,試用期長短應依法律規定與
合同期限掛鉤?!秳趧臃ā返?1條規定:"勞動法
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
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說就是:1、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2、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3、勞動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4、勞動
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二、勞動
合同的內容(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
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收入;(七)社會
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其實在試用期的這一塊,某種程度上是公司單方面說了算的,比如公司規定的試用期的時間是兩個月,但是經過兩個月的考察之后,公司確實有可能認為該員工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這樣的話,也就不存在之后的正式簽勞動
合同的這個流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