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
商標侵權分別指的是什么意思?
商標侵權即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
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
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損害
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商標權的宣告無效是指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
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
商標局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的制度。二、
商標侵權的四個要素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
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
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
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
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三、
商標無效的法律后果1.
商標權的消滅具有溯及力。宣告無效的注冊
商標,由
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
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2.對已經
執行或者履行的判決、決定、
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
執行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
執行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
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例外:如果不返還
商標侵權賠償金、
商標轉讓費、
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3.1年的過度期。注冊
商標被宣告無效,自宣告無效之日起一年內,
商標局對與該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綜合上面所說的,
商標無效和
商標侵權兩者都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對于
商標侵權的,還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對于
商標無效的,保要一旦宣告;必定就不能再進行注冊,所以,
商標是需要自己擁有的才可以進行注冊,如果以其它的方式取得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