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的無效情形包括什么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
保險等。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如
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
合同。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
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
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簽
合同等。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規定
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設定巨額
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
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二、無效勞動
合同主要表現的方面1、
合同主體不合格,是指勞動
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而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勞動
合同主體雙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是決定勞動
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
合同主體不合格,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
合同。在這種狀況下簽訂的勞動
合同,其內容基礎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3、內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
合同條款違法或
合同缺少法定必備條款。通常表現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而顯失公平或低于法定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4、形式不合法,即要式
合同未采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或標準形式。5、訂立程序不完備,即訂立勞動
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勞動
合同無效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雖然有些時候可能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一般這種情況下只能認定為部分無效,對于其他有效的內容,還是可以繼續履行。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