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收房的正當理由有哪些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2、開發商無故比原
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
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5、
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
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
合同;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二、實踐中退房情形有哪幾種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是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即
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已到,業主們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備入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這樣的
合同條款:
合同中規定開發商的交房時間,每逾期一日,開發商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
違約金,逾期超過三或六個月,購房人可以退房,開發商應承擔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
違約金,這種
違約金約定過低,既不能彌補購房人損失,又不能對開發商起到制約作用。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
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
合同屬于無效
合同。由于是無效
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3、開發商沒有經過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
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
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
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這里要注意的是,開發商在書面通知購房人設計變更后,購房人如不同意設計變更,要求退房的,應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退房申請,并且保存有關開發商收到書面申請的證據,否則就喪失解除
合同、退房的權利,或無證據證實已在規定期限向開發商提出過退房申請。造成不利的局面。對開發商交房,法律、法規中有條件限制,若不能滿足,則就不允許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商品房。而此時,購房者也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收房。因此,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能要求開發商作出賠償。而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不能馬上要求解除購房
合同,需要先作出催告,給予開發商一定的時間,但是在催告之后超過3個月,還不能交房的話,此時就可以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