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勞動
合同無效?
一、什么樣的勞動
合同無效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
保險等。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如
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
合同。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
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
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簽
合同等。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規定
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設定巨額
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
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二、無效勞動
合同主要表現的方面
1、
合同主體不合格,是指勞動
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而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勞動
合同主體雙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是決定勞動
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
合同主體不合格,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
合同。在這種狀況下簽訂的勞動
合同,其內容基礎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3、內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
合同條款違法或
合同缺少法定必備條款。通常表現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而顯失公平或低于法定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4、形式不合法,即要式
合同未采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或標準形式。
5、訂立程序不完備,即訂立勞動
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
勞動
合同無效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雖然有些時候可能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一般這種情況下只能認定為部分無效,對于其他有效的內容,還是可以繼續履行。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