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使用假幣構不構成犯罪
使用假幣構不構成犯罪使用假幣數(shù)額達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及以上,并且是明知是假幣而是用,才構成犯罪,否則就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使用假幣罪的“數(shù)額較大”指假幣總面額達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二、對于偽造貨幣后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里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系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后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并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于偽造行為后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jīng)構成數(shù)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guī)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并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shù)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于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后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為了使用,存在著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shù)?。對于使用假幣的行為,不見得就一定構成犯罪,即《刑法》?72條中規(guī)定的使用假幣罪,關鍵還是要看是否達到了規(guī)定的立案標準。在沒有達到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但此時也逃脫不了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這點需要特別注意。就算不能成立犯罪,也不會輕易的免于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