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造成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通常表現為:1.夫妻雙方共同欠下的債務;2.夫妻一方以自己個人名義欠下的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為他人擔保的債務、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等債務,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而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特定的,個人擔保債務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個人名義擔保的債務,依法不宜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從立法本意來看,該規定是僅針對個人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而言的,比如以個人名義的借款、以個人名義欠下的貨款等等,以個人名義間接欠下的債務(如因繼承
遺產而繼承的債務、因主債務人沒有還款導致的擔保債務)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一般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為他人債務提供的擔保,往往都是認定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個人擔保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畢竟,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由此產生的債務并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然不能認為是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就不能按照共同債務對待處理。針對于夫妻雙方的共,我們一般是認為是由夫妻雙方在婚內進行生活或者是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造成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而擔保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以自己共同的名義來為他人進行擔保而導致所欠的債務,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只是因為個人進行擔保承擔的相關債務,不就屬于個人債務,不由夫妻共同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