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
合同管理辦法以及制度 一、技術服務
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加快科技發展,使本公司的技術
合同管理法制化、規范化,使公司的
知識產權和發明創造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有效維護,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職務技術成果的轉讓(
專利申請權、
專利權、
專利許可權、技術秘密和其他非
專利技術)、技術開發(委托、合作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引進、技術消化、技術創新及技術產品銷售等技術
合同(或契約或協議)。
3、職責與權限 本公司技術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行政中心。
4、技術
合同的類型
(1)技術開發
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作開發
合同);
(2)技術轉讓
合同(包括
專利權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3)技術服務
合同;
(4)技術咨詢
合同
(5)技術服務
合同等等。
(6)上述各類技術
合同的定義見《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5、技術
合同的管理 技術
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本著“自愿、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技術
合同一經生效,應嚴格履行
合同。 技術
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不同類型的技術
合同原則上應采用相對應的國家有關部門統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合同項目負責人到行政中心領取統一
合同表格,提出技術
合同文本。我方
合同項目負責人與對方共同協商,寫出
合同書初稿,經對方同意后,項目負責人填寫(技術
合同審批單》,并同時提供轉讓的可行性、咨詢服務的準確性、實施的可能性等進行相應的可行性論證材料,由
知識產權管理小組和主管領導人審查通過后方可簽定
合同。
技術
合同經當事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雙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對方為自然人的,由該自然人簽字并注明其身份證號碼、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
合同書中,由
合同項目負責人作為我方“委托代理人”簽字,使用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處加蓋法人名章。無本公司書面授權,本公司其它蓋章一律無效。 所簽訂
合同應根據有關規定報行政中心備案。
合同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換。
合同項目負責人若遇出國、培訓、病休等特殊情況而可能影響
合同進度的,
合同項目負責人應安排合適人選負責繼續履行
合同,并寫出書面報告經所在部門批準,報行政中心備案。
6、技術
合同條款
訂立技術
合同,應明確下列主要條款:
(1) 項目名稱;
(2)
合同主體:一方必須是本公司;
(3) 項目內容、范圍、技術要求;
(4)技術信息和資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 履行
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6)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7)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8)技術成果所有權的界定、歸屬和分享比例;
(9)承擔風險責任的界定;
(10)項目驗收的技術標準、方式;
(11)技術使用費或報酬的價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12)
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3)后續技術改進的提供、技術所有權歸屬的份額、經費來源;
(14)爭議的解決辦法、方式;
(15)名詞和術語等的界定、解釋;
(16)
合同的有效期。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合的關于技術服務
合同管理辦法的相關知識,所有有關技術服務的
合同,都必須要接受相關的
合同管理,這樣的管理,能夠讓法律更好的保護簽署雙方利益,進行友好以及合法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