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執行完后發現漏罪能否數罪并罰?緩刑
執行完后發現漏罪不能數罪并罰,緩刑期滿以后發現漏罪的,不再進行數罪并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據此,撤銷緩刑的時間條件應是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后發現漏罪,則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緩刑條件。“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該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所犯的新罪”與“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兩者適用條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后一種情形下,應視為緩刑已經
執行完畢,只能對余漏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科刑,不適用數罪并罰。二、緩刑考驗期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
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
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
執行刑罰;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
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在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下緩刑他也是我們國家具體的刑罰的
執行的種類之一,所以在緩刑
執行完畢之后,就不再
執行其他的刑法了,這個時候發現還有一些其他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夠數罪并罰,而是需要進行重新的調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