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
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條款: 一、倉儲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名或品類; 三、倉儲物的數量、質量包裝。本條應具體明確倉儲物的數量,計算數量的標準、計量單位,如果貨物的質量包裝沒有國家標準,可
執行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按通常的使用標準,按通常的使用標準的,雙方當事人應協商一致; 四、倉儲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及驗收人的資質條件; 五、倉儲物保管條件的要求; 六、倉儲物入庫、出庫的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七、倉儲物自然損耗的標準和對損耗的具體處理辦法; 八、倉儲物計費的項目、標準、計算方法; 九、倉儲物結算的方式; 十、倉儲物
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倉儲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二、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劃分; 十三、
違約責任; 十四、糾紛解決的方法; 十五、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