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在先
商標侵權嗎?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個部分依次組成,其中字號是核心,具有顯著的識別和區分作用。企業名稱和
商標在宣傳商品來源方面具有類似的功能,因而基于企業名稱和注冊
商標而產生的權利在實踐中的沖突在所難免。近年來,全國出現了很多企業名稱權和
商標權發生沖突的案例,影響較大的有北京的“同仁堂”案,南京的“張小泉”案,天津的“狗不理”案。企業名稱與注冊
商標以及二者自身產生的沖突,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1.在后注冊
商標與在先注冊
商標的沖突。對于這種沖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
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
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
商標,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否則,便屬于注冊
商標的爭議問題,應通過商評委得到解決。這類沖突的經典案例是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夢特嬌”案。該案中,被告將自己擁有的“梅蒸”(字母和圖形組合)
商標拆分成與原告的“Montagut與花圖形”
商標相似的標志使用在同類商品上,盡管“梅蒸”
商標本身并不與原告
商標相似,但被告的不規范使用行為仍然構成
商標侵權。針對于
商標或者是企業的名稱有侵權的相關行為的話,需要根據雙方實際所受到的損失來進行賠償。并且被侵權方有權要求侵權方進行相關的更正,停止侵權以及經濟賠償在公眾媒體上進行澄清都是屬于合理行為。侵權方必須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