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存在于
合同有效期嗎?存在于
合同有效期,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
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xié)助實現(xiàn)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二、司法解釋在
合同義務群中,給付義務是
合同義務的核心。在學理上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前者指
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的,并用以決定
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如租賃
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qū)別,在學理上可分為三點: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債之關系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著債之關系的發(fā)展,于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系(尤其是
合同)都可以發(fā)生,不受特定債的關系類型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
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
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對于附隨義務的具體情況認定上,應當對照法律規(guī)定上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于不同類型的附隨義務,所需要履行的責任也是不同的,法律上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也是有明確的說明的,應當對照附隨義務的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