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擴展資料: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
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而《勞動
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
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以和員工約定相關的勞動試用期。但是不能夠通過勞動試用期來剝削勞動者,或者是侵犯勞動者應得的相關權利。所以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所規定的勞動試用期所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可以向
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相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