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保管
合同是提供勞務的
合同。保管
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
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2、保管
合同是實踐
合同。就保管
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
合同是雙務不要式
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二、保管
合同的
違約責任及
違約責任的免除(一)
違約責任1、《民法典》 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
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二)保管
合同的
違約責任的免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
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
違約責任。二是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
違約方的責任。從保管
合同的特征中可以了解到,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僅僅是達成了合意,也簽訂了保管
合同的,此時
合同還不能成立。因為保管
合同屬于實踐
合同,那
合同的成立就要求寄存人實際交付了保管物給保管人之后,雙方之間訂立的保管
合同才能成立。若是保管物丟失或者遭受了毀損的,此時保管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