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單方
違約合同約定
違約金是否合理?勞動
合同單方
違約合同約定
違約金符合法定條件的話就是合理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
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
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二、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
合同中,首先就是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然后是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接下來就是時間等一些信息,還有社保等政策,最后會將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簡要說明。(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
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收入;(七)社會
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總之,除了以上兩種情形之外,
合同中都不可以約定的約定,類似于
合同中約定的只要員工提前辭職就得支付
違約金,這樣的條款是絕對不合理的。而且,勞動
合同中提前所設定的
違約金標準,隨后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適當的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