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購房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效購房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詐手段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2、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3、乘人之危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5、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6、惡意串通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7、沒有簽訂書面
合同又無據可查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8、與法律明文規定不能交易的房地產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9、公司產權沒有
公司法人和股東(股份制企業)簽字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10、優先購買權人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房地產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11、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為外籍人士或雙方均為外籍人士所簽訂的未經公證處公證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12、非自然人的分支機構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
合同。
二、購房
合同無效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開發商的原因導致
合同無效,因此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
違約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
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有很多原因都會導致簽訂的購房
合同無效,從這點上來看,雖然原則上購房
合同在當事人雙方都簽字之后就會成立生效,但如果存在無效情形的話,那此時只能算購房
合同成立,不過卻不具有法律效力。當購房
合同無效之后,可以深究導致無效的原因,然后看是否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