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也稱自偵案件的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法第二編第二章的規定,即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的一般規定均適用于人民檢察院的自偵案件。但我國法律又針對人民檢察院的特殊地位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據此,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偵查的案件有以下五類:(一)貪污賄賂犯罪。如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行賄案、以及單位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等。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例如,泄露國家機密案、玩忽職守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等。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案、刑訊逼供案、報復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例如。破壞選舉案、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等。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此類案件僅指上述四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并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
管轄。刑事訴訟法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案
管轄中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精神。
從上述內容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體現了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