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
執行哪條法律規定?
商標侵權案件常用法條有
商標法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明確對
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和判決情況進行了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對照下述法條對
商標侵權案件的相關審定情況進行處理。1.《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 注冊
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
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案件有關
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第二條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3.《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原告的注冊
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
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原告的注冊
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
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綜合上面所說的,
商標侵權我國是專門的制定了法律的規定,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對于在處理的時候也會專門利用相關的法條來進行判定是否侵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