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告
商標侵權沒有進貨單據可以證明嗎?新
商標法有規定。對經營者來講就是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供:以合法途徑以不低于市場價格購進商品的證據,最好有原始進貨單據。工商部門定性
商標侵權除了生產廠家的產品鑒定報告外還通常會考慮以下幾點:1、進貨渠道不正規,不是從代理商處進貨;2、進貨價格低于正品進貨價格;3、進貨無單據或不是正規單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二)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五)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二、
商標侵權的
起訴要求在
商標侵權案件中,一個被告自己單獨實施侵權行為,并且原告僅就被告的侵權行為
起訴,原告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法院
起訴,而且其他法院無
管轄權,判決侵權賠償時,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請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原告就幾個彼此有關聯被告的
商標侵權行為提
起訴訟,而幾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或者共同過錯,則情況變得復雜起來。如果被告1專門印制各種
商標標識并出售,被告2購買侵權
商標標識并制造侵權產品出售,被告3購買被告2生產的侵權產品并批發給其他零售商,在批發之前又委托被告4倉儲和被告5運輸。如果上述五個被告分別在五個不同的地域,五個不同地域又分別屬于不同的法院
管轄,那么原告可以在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時
起訴五個被告,當然也可以選擇一個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其中的一個被告。對所
起訴被告的選擇權應當由原告行使。共同責任一定是共同訴訟,但是共同訴訟不一定是共同責任。在非共同責任的情況下原告
起訴若干有關聯又屬于分別侵權的被告參加共同訴訟,法院出于方便權利人和盡可能降低權利人的訴訟成本的原則下,可以將若干被告列明為共同訴訟的被告,但是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被告因為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分別各自獨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在被告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被告之間不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賠償時,應當就每一個被告的各自行為判決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上面所說的,被他人告自己的
商標侵權那么就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
商標是屬于合法的,但如果沒有相關的單據,那么自己的權益很有可能會被受到傷害,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盡力的找證據,再利用法來保護自己的
商標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