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
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公安機關應制作《不
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另《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其中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查明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偵查機關經過偵查,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也應當及時終結偵查,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同時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在實踐中,對依法經過偵查,在法定期限內仍未能查清案件事實,定罪證據缺乏的案件,應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加以釋放并解除其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雖然這樣,并不意味著案件的撤銷,如果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案件就不應撤銷,應當繼續偵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