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
起訴之后如何開展工作?移送審查
起訴之后的工作開展的話,就是由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來進行一定的材料方面的審核,移送審查
起訴下一步是審查
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
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二、審查
起訴的內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6)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8)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在當代社會一個案件如果要想完整的來進行一個調查和最終的定罪
量刑的話,通常情況下逆勢都是比較久的,尤其是對于刑事類型的案件來說,它需要經過各種各樣的一個環節,包括審查
起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