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間員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關于
醫療待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
醫療期內職工享受的待遇,第二種是
醫療期屆滿后享受的待遇。第一種待遇是在
醫療期內,企業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應當支付給職工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和
醫療待遇。其中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助費可以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待遇按照企業參加
醫療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來支付。第二種待遇是在
醫療期滿后,職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夠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并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和
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來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關于
醫療補助金,一般情況應以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標準來支付。二、
醫療期如何計算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
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
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
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職工得病了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其一定時間的
醫療期,但通常
醫療期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而在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與解除與職工的勞動
合同,另外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雖然允許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卻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