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5條之規定,有關立案材料的接受須注意之點,可概括如下:
1. 對立案材料均必須予以接受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 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第4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 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于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 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并進行登記。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后 對于不屬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于屬于自己
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 采取緊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2. 報案、控告、舉報均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3. 嚴格區分誣告與錯告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款規定:“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4. 保障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并滿足其合法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