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
起訴結果有哪些內容?審查
起訴結果有決定移送給法院來進行審查,或者是決定不
起訴,當然不管是近期哪一種決定的話,它都是要有一定的根據的,也就是我們刑訴法當中所規定的,看它的情節是否已經清楚,而且犯罪的性質的認定是否已經準確。《刑事訴訟法》可以告訴我們答案。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這五個事情就是檢察院審查
起訴時主要審查的內容。這下知道檢察院審查
起訴都在審查什么了吧。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二、檢察院審查
起訴后如何處理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 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后,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
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
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在不具備
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
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后,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在當代社會審查
起訴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而這個環節他最終會決定著犯罪嫌疑人的未來,比如說如果覺得情節不是特別的嚴重,也沒有達到一個
起訴的標準的話,那么可能就不會到法院這個階段接受審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