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反訴方可以得到賠償嗎?
一、
離婚反訴方可以得到賠償嗎?
只要存在
離婚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得到賠償,所謂
離婚損害賠償,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
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
離婚。也就是說,
離婚賠償應該以
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
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
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
離婚賠償,必須與
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沒有提起
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
離婚 賠償訴訟。
二、
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
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
離婚損害賠償又是一種婚姻家庭中的一種侵權行為,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一)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于
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
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
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一方提起
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
離婚財產上損害的范圍,只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
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
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系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但在
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
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
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為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
離婚案件中,
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
同居、虐待、遺棄等
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
離婚的相關情況的認定上,一般是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分割處理的,所以在不存在法定的五種
離婚過錯行為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
離婚賠償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