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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
知識產權問題應該注意什么?法律服務
合同中的
知識產權問題應該注意
知識產權的覆蓋范圍和應用領域、實施許可獲得的可能性和通常的許可費用、“背景
知識產權”對實施
合同約定發明創造的必要性,以及未從該
合同獲得經費或其他利益的共同權利人的意愿等。通常情況下,僅有在“背景
知識產權”對于實施本
合同約定的發明創造是必要的,且不損害任何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技術開發
合同中才可以對“背景
知識產權”作出無償使用的約定。二、訂立
知識產權許可
合同的注意事項(一)被許可的
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
專利為20年,
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后,
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因此在訂立
知識產權許可
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
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
合同即終止。(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
知識產權無瑕疵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
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
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
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于本標的的許可
合同等。(三)被許可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由于被許可人對被許可
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
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
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導。(四)在
合同中應約定
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
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
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后,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
知識產權。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
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
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綜上所述,在法律行業中總是會有一些有關于
知識產權的糾紛需要去進行處理的,但是大多數的
知識產權都是涉及到私密而必須在
合同中標注其重要性,而簽訂服務
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結合當事人對該
知識產權的許可范圍并且在糾紛處理中時刻注意以免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