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關于
執行立案標準的請示答復(發布時期:1990-02-16)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處: 你處二月六日《關于
執行立案標準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標準中經濟損失數額的掌握問題,應按照我院(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文件規定數額5萬元
執行。
二、玩忽職守與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足5萬元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亦應立案偵查。
三、你院對上述兩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原
執行“3萬元”的立案標準,如案件已作了處理的,不再改變;如案件立案后未偵查終結的,按新的規定
執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