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或者通知其應當立案偵查的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和第87條規定,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立案偵查。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和第87條規定,被害人對公安司法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請復議,原決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果答復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認為不正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的規定時,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通過上述內容的規定,既是賦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請、申訴的權利,又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不立案實行監督的職責,同時還對公安機關提出了嚴肅對待不立案決定及認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監督的要求,使現實中存在較嚴重的應立案而未立案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