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撤銷與無效的區別是什么?(一)事由不同依據我國《
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
商標或者
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
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
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依據我國《
商標法》第44條規定的
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第一,欠缺注冊的絕對條件,即
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
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征(《
商標法》第11條)、立體
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志(《
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
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
商標權(《
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
商標法》第31條);第三,注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
商標權益(《
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商標(《
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志誤導公眾(《
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商標(《
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二)時限不同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
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依照《
商標法》第44條的規定,申請
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第一,沒有時限。對于欠缺
商標注冊絕對條件的,
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
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于惡意侵犯馳名
商標權益獲得注冊的
商標,馳名
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
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體現了對馳名
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系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
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
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系。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
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
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三)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銷事由發生在
商標權取得之后,被撤銷的
商標權自撤銷后失效。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注冊
商標被撤銷的,由
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
商標專用權自
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無效事由存在于
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
商標權自始無效。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定,依照
商標法第4l條的規定宣告無效(撤銷)的注冊
商標,其
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無效宣告注冊
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
執行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
執行的
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
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雖然說
商標的撤銷和無效都會導致
商標權的消滅,但是,兩者實際上沒有任何的可比性的,就比如說在
商標到期以后,當事人法定期限內不辦理續展的情況下,
商標會被撤銷,而不是說判定為無效。而且,被宣告無效的
商標還很有可能構成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