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罰金標準是否有明確規定?對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罰金標準并無明確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二、罰金的特征有哪些?(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
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
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三)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
執行問題。三、哪些情況可單處罰金?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對單處罰金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3)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6)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其實,現在法律上幾乎沒有針對任何一個罪名的罰金標準做出明確的規定,就是說法院沒有正式宣判之前,誰也不確定法院到底會判處多少錢的罰金,但是罰金一定和犯罪行為給別人造成的具體影響是有一定關系的,而且也要考慮到當事人的
執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