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
起訴期間改變
管轄的審查期限怎么計算?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此外,如果在審查
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
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
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
起訴的期限。二、檢察院審查
起訴受理程序是怎樣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
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
起訴意見書后,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本院
管轄,
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
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
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偵查機關。綜上所述,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負責審查
起訴,其認定自己不具備
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確保案件在有
管轄的檢察院審查。這樣,審查
起訴自改變
管轄之日開始重新計算,普通時效是一個月。當然,這個過程中,可能會因為證據不足退偵,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