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發回重審次數是幾次?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發回審,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如果重復發回重審實際上是違反最高院的解釋的。因一審已經為雙方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舉證,將承擔舉證不能之責任,如果重復發回重審相當于給當事人無限期的舉證權利,然而這是與法律規定意思相違背的。二、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
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將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
再審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1、第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2、第二條,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同一案件進行
再審的,只能
再審一次。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
再審的,只能指令
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
再審判決、裁定需要再次進行
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提審。 上級人民法院因下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而指令
再審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3、第三條,同一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一次。 前款所稱“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
再審申請審查后用通知書駁回的情形。如果在原先的審理過程中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或者是在原先審理的過程中有遺漏的證據和當事人的情況下,是可以將案件退回重審的,這一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真實性,同時司法機關也是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
上訴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