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是怎樣的一、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刑事案件立案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主要取決于是否存在可以立案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如果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
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
執行。第一百八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以上就是我們為您介紹的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相關知識,從中可以看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立案時間,因為在立案過程涉及到證據的采集以及相關人員調查工作,只有公安機關或者執法機關審查之后才能確定是否立案。如果不能立案,則會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