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后沒有新的證據如何處理?退偵后沒有新的證據可以
取保候審,當然了,如果說這個案件已經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的話,那么必須要做出不
起訴的決定,這是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補充偵查,僅僅它的次數只能夠是兩次,而且不能超過一個月。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后,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
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
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
起訴或不
起訴的決定。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當代社會很多的類型的案件的話,它并不是一次性的,經過檢察機關就可以移送給法院來進行審查活動了,其中可能會有很多的波折,比如說證據不足,需要重新的來進行一個偵查,而這種偵查的話對于當事人來說是非常煎熬的,所以是以兩次為限。